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

第二國護照、代辦轉介、申請就讀各國美國外僑學校~轉知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子女符合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,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


轉知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子女符合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,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

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318日臺教文()字第1030003031號函辦理。
二、前揭該函說明如下:
  1. 依據內政部所定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第55
    等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就讀高
    級中等以下學校,並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:
     1、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,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。
    
2、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(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、
         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,年齡在16歲以下
         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)
     3、依第三十八條附表三從事投資經營管理者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
         行未成年子女。
     4、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
         未成年子女。
  1. 另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19條規定,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
    灣地區工作者,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,進入外國僑民
    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。
釋疑如下:
大陸居民及港澳居民聘僱職業項目、 和準用條列都不同、 請參考下列說明: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是指 Grade 9以下者.
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第55條規定:
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,
得依第二項規定,申請入學:
    一、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,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。
    二、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。
    三、依第三十八條附表三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
        之隨行未成年子女。
    四、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
        之隨行未成年子女。
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:
  1.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、小學者,應向其在臺住
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由該主管教育
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;其擬就讀私
立學校者,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。
  1.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,
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比照臺灣地區學
生參加學校轉(入)學甄試,達錄取標準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
關核定後,採增額方式錄取;其增加之名額,以各校各年級轉
(入)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,計算遇小數點時,採無條件進位
法取整數計算:
(一)入學申請表。
(二)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。
(三)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。
(四)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,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
      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、驗證之最高學歷證
      明文件及成績單。
(五)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。
(六)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,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。
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
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:
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:
    三、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。
第二十四條規定:
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:
一、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。
二、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
    成年親生子女,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
    臺灣地區者。
第三十八條附表三說明:
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,其申請資格、應備
文件、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,依附表三之規定。
  01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國外地區或香港、澳門從事研修宗教
    教義之宗教團體內部人員或其附設教義研修機構之學生。
  02具有大陸地區、國外地區或香港、澳門大專院校教師或學術研
    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者。
  03甲類:
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、
澳門投資之公司,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,
於設立登記後,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。
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,得申請二人,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
萬美元,得申請增加一人,最多不得超過七人。
    乙類:
  1. 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
    或香港、澳門投資之公司,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,
    符合下列資格者:
  1. 設立未滿一年者,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
    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。
  2. 設立一年以上者,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
   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、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
    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。
  1. 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
    香港、澳門投資之公司,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。
三、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:
       (一)經理人限一人(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)。
       (二)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: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,或具有專業技術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持有證明文件,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驗者。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:
  1. 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,得申請一人,已實
    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,得再申請增加一人,
    最多不得超過七人。
  2. 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
    或香港、澳門投資之公司,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
    處者得申請一人。
  3. 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、就業市場及社會有
    貢獻者,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
    限制。
  04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國外地區或香港、澳門從事學術科技
     研究或科技管理之人員,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申請來臺從
     事學術科技研究:
  1. 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
    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。
  2. 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,且在兩岸科
    技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。
       甲類:短期產業科技人士指具備學士以上學位者。
乙類:長期產業科技人士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:
一、具碩士以上學位。
二、具學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。
丙類:海外長期產業科技人士:
旅居國外地區或香港、澳門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或科技
管理,並取得國外地區或香港、澳門工作證(H-1)或
永久居留(PR)身分且具碩士學位以上資歷之大陸產業
科技人員。
  *其他項目說明, 有興趣者上網搜尋, 即可得知.
第四十四條第二項
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,
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。隨行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入出
臺灣地區,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。
 
函文解釋: 香港澳門居民
  1. 另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19條規定,港澳居民
    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,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
    關規定,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。
19 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,其子女得準用
         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。
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說明:
港澳人士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,其子女得否進入外國僑民
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就讀?
Q: 港澳人士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,其子女得否進入外國僑民
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就讀? <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18條> 
A: 為積極延攬港澳人士來臺工作,落實教育鬆綁政策,充分尊重港
   澳居民在臺教育選擇權,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18
   規定,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,其子女得準用
   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,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就讀http://www.edu.tw/pages/detail.aspx?Node=2959&Page=8012&Index=2&WID=409cab38-69fe-4a61-ad3a-5d32a88deb5d
香港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,需用就業服務法來規定說明。
受聘職業類別:  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: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90001
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
以下列各款為限:
一、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。
二、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。
三、下列學校教師:
(一)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。
(二)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。
(三)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。
四、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。
五、運動教練及運動員。
六、宗教、藝術及演藝工作。
七、商船、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。
八、海洋漁撈工作。
九、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。
十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,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。
十一、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,國內缺乏該項人才,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 
      要,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。
     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,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  
      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     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,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,並
      以定期契約為限;其未定期限者,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。
      續約時,亦同。
 
80條規定: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,其聘僱及管理,除法律另有規
定外,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。



第二國護照、代辦轉介、申請就讀各國美國外僑學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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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的文章內容,只提供正確的觀念。因此您可以閱讀與參

考我們的淺見。但各個學校的優劣點,您自己去判斷,適不

適合您小孩呢?畢竟適合您朋友的小孩就讀的學校,並不一

定就適合您小孩。



站在輔導的角色上,我們只是一個顧問公司,一個代收轉付

業者,因此我們分析的資料,並無權建議您該如何選擇學校

和委託哪一家移民公司。只想多幫家長們能省錢,但若您只

能選擇某T型學校,您的金錢的確是要花更多。錢要花在刀

(教育)上的,不是商業行為上,終究最後還是只有一張入

門票(護照)而已。



目前我們已成立公司,座落於台北市大安區。目前也與歐洲

和美加的移民公司與移民律師合作,每月1-5日會有歐洲和

美加移民律師親自抵台面談您要的移民方案。我們只是仲介,

而您可以選擇歐洲三國或美加各州政府方案。做一個真正可

以取得正式護照,可以行走國際間的移民者。不要只是為了

小孩要唸臺灣的外僑校,而取買一本移民公司的護照,又不

能出入中華民國,有何用呢?



網路上、耳語間、加上移民公司的恫嚇家長口語下, 眾說

紛紜,太多不實謠言,您若相信某些移民公司所言,請勿

找我們!我們只是一步一腳印,而我們也無法一一解釋。

我們不走後門,不給回扣,不配合任何人和學校,我們只

配合需要的家長,我們也不騙錢,也不是詐騙集團。

我想時間~日子久了一切皆可印證。12年來, 我們只默默

服務需要的家長。只是越來越多家長(我們周遭朋友),去

購買了移民公司所言的非洲護照,但卻不能入出境臺灣,

只能用於小孩唸書,花大錢,確只能選擇某校? 值得嗎?



若您考量到需要開設海外公司和真正移民者,麻煩參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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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談。(一對一,採預約制,一天只有四場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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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多,我們並不會高興,反而是一種負擔。也表示認同

台灣學校教學體制的家長越少,因此只能讓我們更加憂

心,未來的國際社會走向,我們的下一代是否可以承受

得起。



若您只是要Internet shopping來各家比價, 我們也只

能向您說抱歉。因為謠傳和口語與SPY太多。無法報價。



若是恫嚇、胡說八道、或是價格可以取決於您的認知,

我們也只會請您找別人,無需找我們服務。我們需要您

了解整個體系與未來後,再來決定學子的未來方向,

這才是我們基本服務您的態度與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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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
主要文章說明與講解….歡迎點閱, 但要引用請註明出處喔!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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